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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谘询“戏仿作品”而非“二次创作”?

    • 为什么政府不用“二次创作”,而用“戏仿作品”来作谘询题目?

      • 政府以“戏仿作品”一词,泛指“戏仿作品”(parody)、“讽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caricature)或“模仿作品”(pastiche)等加入了仿效元素或包含原版权作品若干元素,以营造滑稽或评论等效果的作品,范围相当宽阔。
         
      • “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
         
      • 例如有意见认为“二次创作”应包含翻译和改编作品,又或视“二次创作”为“derivativeworks”。不过,翻译、改编这些derivativeworks在国际版权公约及世界各地的版权法例下,已有清晰的概念,属原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虽然本身可以有原创成分,但单单以此为界考虑版权豁免,未必适宜。
         
      • 如仅以“二次创作”的不明确概念提供版权豁免,会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权的界线变得模糊,产生不明确的因素及增加版权作品被滥用的机会。
修订日期: 2020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