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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諮詢「戲仿作品」而非「二次創作」

為什麼政府不用“二次創作”,而用「戲仿作品」來作諮詢題目?

    • 政府以“戲仿作品”一詞,泛指“戲仿作品”(parody)、“諷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caricature)或“模仿作品”(pastiche)等加入了仿效元素或包含原版權作品若干元素,以營造滑稽或評論等效果的作品,範圍相當寬闊。
       
    • “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
       
    • 例如有意見認為“二次創作”應包含翻譯和改編作品,又或視“二次創作”為“derivativeworks”。不過,翻譯、改編這些derivativeworks在國際版權公約及世界各地的版權法例下,已有清晰的概念,屬原作品版權人的專有權利,雖然本身可以有原創成分,但單單以此為界考慮版權豁免,未必適宜。
       
    • 如僅以“二次創作”的不明確概念提供版權豁免,會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權的界線變得模糊,產生不明確的因素及增加版權作品被濫用的機會。
修訂日期: 2020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