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政策
规管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政策目标是在捍卫公众道德和保护青少年免受淫亵及不雅物品荼毒,同时亦维持信息自由及表达自由。
发布(包括派发、传阅及出售)和公开展示淫亵及不雅物品(包括印刷品、录音、影片、录像带、纪录碟和以电子方式发布的刊物),均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所规管。不过,《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并不适用于受《电影检查条例》所规管的电影、电影包装物及电影宣传资料,及受《广播条例》所规管的电视广播。《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是由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香港海关和警方负责执行。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淫亵」和「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厌,而物品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第II类:不雅
第III类:淫亵
第I类物品的发布不受限制。第II类物品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发布第II类物品时,必须符合若干法例规定,包括以封套把物品密封(若物品的封面或封底属不雅,则须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并在封面及封底印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规定的警告字句(即「本物品内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将本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年龄未满18岁的人士或将本物品向该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而该等字句须占封面和封底面积的20%或以上。至于第III类物品,则完全禁止发布。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成立的淫亵物品审裁处具备专有审判权,负责裁定物品是否淫亵、不雅或既非淫亵亦非不雅。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名主审裁判官及最少两名审裁委员组成,而审裁委员是由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的公众人士担任。在裁定物品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时,淫亵物品审裁处须考虑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所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物品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可能发布的对象是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士、展示物品的地点及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
把物品呈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纯属自愿性质。出版人、作者、印刷人、制造商、进口商、发行人及版权拥有人,如对物品的类别存疑,可将物品呈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
如欲查询更多关于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一般程序事宜,请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或致电3916 6303联络淫亵物品审裁处登记处。
市民如欲查询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的规管事宜,或作出投诉,可循以下途径联络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
投诉电话热线: |
2676 7676 |
电邮地址: |
|
邮件地址: |
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3楼 |
申请成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小组成员
司法机构邀请市民申请成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小组成员。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即有资格获委任为审裁委员小组成员:
﹙a﹚ 通常居于香港,居住期不少于七年;及
﹙b﹚ 通晓书面英文或书面中文。
如你有意成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小组成员,请将填妥的申请表,并连同身份证副本及/或其他补充资料,邮寄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西翼23楼)。申请人亦可以网上电子表格递交申请。
如有查询,请联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电话:3655 5413,电邮:enquiry@cedb.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