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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
制订政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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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讯 ( 竞 争 条 文 ) 上 诉 委 员 会

电 讯 ( 竞 争 条 文 ) 上 诉 委 员 会 是 根 据 《 电 讯 条 例 》 ( 第 106 章 ) 第 32L 至 U 条 成 立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就 反 对 通 讯 事 务 总 监 促 使 本 港 电 讯 市 场 存 在 公 平 竞 争 所 提 出 的 上 诉 作 出 裁 定 。

  • 职 权 范 围
  • 成 员
  • 联 络 方 法


职 权 范 围

电 讯 ( 竞 争 条 文 ) 上 诉 委 员 会 是 本 港 首 个 专 责 处 理 竞 争 事 宜 的 业 界 上 诉 委 员 会 , 让 感 到 受 屈 人 士 透 过 独 立 渠 道 , 复 核 通 讯 事 务 总 监 就 竞 争 事 宜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其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1. 处 理 任 何 人 或 传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根 据 《电 讯 条 例》(第 106 章)第 32N 条 的 规 定 , 因 通 讯 事 务 总 监 就 该 条 例 第 7K、7L、7M、7N 或 7P 条 而 作 出 的 意 见、决 定、指 示、或 施 加 的 制 裁 或 补 救 (按 情 况 而 定),令 其 感 到 受 屈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2. 就 上 诉 作 出 的 裁 定 可 维 持 、 更 改 或 撤 销 有 关 的 标 的 事 项 , 以 及 作 出 相 应 的 命 令 ( 参 考 资 料 : 《 电 讯 条 例 》 第 32O(4) 条 ) 。


成 员

电 讯 ( 竞 争 条 文 )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如 下 :

主 席
嘉 柏 伦 先 生,S.C.,S.B.S.

副 主 席
庄 施 格 先 生,S.C.

备 选 委 员 包 括 : 潘 纳 理 先 生
陈 志 鸿 先 生,S.C.
郑 建 韩 先 生
邝 启 新 教 授
林 淑 文 女 士
林 平 教 授
廖 丽 茵 女 士
马 咏 璋 女 士
谭 允 芝 女 士,S.C.
王 贵 国 教 授

各 备 选 委 员 在 法 律、财 经 及 消 费 服 务 方 面 均 具 备 丰 富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经 验。

联 络 方 法

如 欲 向 电 讯 ( 竞 争 条 文 ) 上 诉 委 员 会 送 达 上 诉 通 知 书 或 查 询 有 关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致 函 上 诉 委 员 会 书 记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21 楼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通 讯 及 科 技 科

电 话 :
(852) 3655 5517

传 真 :
(852) 2511 1458
(852) 2827 0119 ( 机 密 )

电 邮 : tel-appeal@cedb.gov.hk

根 据《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第 553 章 ) 依 法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者 , 请 参 阅 「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