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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就 無 線 電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政 府 今 日 (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 宣 布 , 就 管 理 本 港 無 線 電 頻 譜 的 政 策 綱 要 建 議 , 展 開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表 示 , 香 港 的 頻 譜 使 用 一 直 由 政 府 管 理 , 主 要 是 為 了 使 資 源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編 配 和 使 用 , 以 及 防 止 某 一 頻 譜 使 用 者 對 其 他 頻 譜 使 用 者 製 造 不 能 接 受 的 無 線 電 干 擾 。

王 永 平 說 : 「 近 年 , 部 分 先 進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已 棄 用 『 指 令 及 控 制 』 方 式 , 改 為 採 用 由 市 場 主 導 的 方 式 來 管 理 頻 譜 。 此 外 , 香 港 的 業 界 亦 曾 表 示 , 希 望 在 頻 譜 使 用 權 和 頻 譜 供 應 方 面 得 到 更 清 晰 和 可 預 測 的 資 料 , 以 便 他 們 有 更 充 足 的 資 訊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

「 在 考 慮 上 述 的 因 素 後 , 我 們 已 對 現 行 頻 譜 政 策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以 制 訂 一 套 能 迅 速 回 應 技 術 和 市 場 發 展 , 並 且 具 透 明 度 的 頻 譜 政 策 , 讓 社 會 從 頻 譜 的 運 用 中 取 得 最 大 的 效 益 。 」

「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的 政 策 目 標 , 是 透 過 推 動 業 界 在 香 港 提 供 於 全 球 或 內 地 使 用 或 將 會 使 用 的 主 要 服 務 ,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及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的 大 門 的 策 略 性 地 位 。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的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 涵 蓋 以 下 六 個 範 疇 :
*   頻 譜 政 策 目 標 ;
*   頻 譜 管 理 的 指 導 原 則 ;
*   頻 譜 供 應 ( 包 括 頻 譜 交 易 和 放 寬 頻 譜 用 途 限 制 ) ;
*   頻 譜 使 用 權 ;
*   頻 譜 使 用 費 ; 以 及
*   用 於 政 府 服 務 的 頻 譜 。

諮 詢 文 件 提 議 在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下 訂 定 一 項 指 導 原 則 : 當 出 現 競 爭 性 商 業 需 求 時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應 採 用 市 場 主 導 的 方 式 來 管 理 頻 譜 , 除 非 有 凌 駕 性 公 共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 則 作 別 論 。

就 來 自 電 訊 局 長 的 頻 譜 供 應 ,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建 議 電 訊 局 長 發 表 頻 譜 供 應 表 , 說 明 未 來 三 年 透 過 公 開 競 投 程 序 向 市 場 供 應 頻 譜 的 數 量 。

諮 詢 文 件 亦 建 議 , 作 為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的 整 體 方 向 , 當 局 可 視 乎 有 關 頻 譜 二 手 交 易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結 果 , 考 慮 長 遠 是 否 在 本 港 引 進 頻 譜 交 易 。

由 於 有 潛 在 的 干 擾 問 題 , 政 府 暫 時 不 會 容 許 頻 譜 使 用 者 在 毋 須 徵 得 電 訊 局 長 的 同 意 便 改 變 其 獲 指 配 頻 譜 的 用 途 。 不 過 , 政 府 會 注 意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相 關 發 展 情 況 , 並 進 一 步 考 慮 在 本 港 放 寬 頻 譜 用 途 限 制 的 可 行 性 。

由 於 頻 譜 屬 公 眾 資 源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除 非 有 其 他 公 共 政 策 的 考 慮 因 素 , 頻 譜 使 用 費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頻 譜 。 如 頻 譜 不 是 經 過 競 投 指 配 , 當 局 須 透 過 行 政 方 法 來 釐 定 頻 譜 使 用 費 , 以 反 映 該 頻 譜 的 機 會 成 本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 電 訊 局 長 應 繼 續 為 用 於 政 府 服 務 的 頻 譜 使 用 者 預 留 頻 譜 。 不 過 , 當 局 應 每 隔 三 年 進 行 定 期 行 政 檢 討 , 以 檢 討 所 指 配 的 頻 譜 是 否 有 效 地 使 用 、 使 用 者 日 後 對 頻 譜 的 需 求 , 以 及 如 何 改 善 頻 譜 使 用 的 效 率 。

無 線 電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建 議 諮 詢 文 件 已 上 載 於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的 網 頁 www.citb.gov.hk/ctb/chi/paper/index.htm 。 歡 迎 市 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前 就 有 關 建 議 向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提 交 意 見 , 郵 寄 地 址 為 香 港 花 園 道 美 利 大 廈 2 樓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 或 透 過 傳 真 : 2511 1458/2827 0119 或 電 郵 : spr@citb.gov.hk 遞 交 意 見 。

2 0 0 6 年 1 0 月 2 5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