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公 布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政 府 在 考 慮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 公 布 管 理 本 港 無 線 電 頻 譜 的 政 策 綱 要 。
該 政 策 綱 要 涵 蓋 六 個 範 疇 , 即 頻 譜 政 策 目 標 、 頻 譜 管 理 的 指 導 原 則 、 頻 譜 使 用 權 、 頻 譜 供 應 ( 包 括 頻 譜 交 易 和 放 寬 頻 譜 用 途 限 制 ) 、 用 於 政 府 服 務 的 頻 譜 及 頻 譜 使 用 費 。
頻 譜 政 策 的 一 項 新 目 標 , 是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及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大 門 的 策 略 性 地 位 。 隨 着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濟 日 漸 融 合 , 這 項 目 標 尤 其 重 要 。
綱 要 亦 清 楚 闡 明 頻 譜 管 理 的 指 導 性 原 則 , 就 是 當 非 政 府 服 務 提 供 者 很 可 能 對 頻 譜 有 競 爭 性 的 需 求 時 , 當 局 會 採 用 市 場 主 導 的 模 式 來 管 理 頻 譜 。 當 有 凌 駕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而 須 偏 離 巿 場 主 導 模 式 時 , 政 府 會 公 布 有 關 的 公 共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
為 了 讓 頻 譜 受 配 者 有 更 明 朗 的 營 商 前 景 , 綱 要 說 明 在 持 牌 人 的 頻 譜 指 配 期 屆 滿 前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只 會 在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行 使 《 電 訊 條 例 》 ( 第 1 0 6 章 ) 賦 予 其 更 改 或 撤 銷 任 何 頻 譜 指 配 安 排 的 權 力 , 這 些 情 況 包 括 出 現 公 眾 利 益 或 國 際 責 任 所 需 、 或 嚴 重 違 反 指 配 條 件 , 或 解 決 或 減 少 合 法 頻 譜 使 用 者 之 間 出 現 互 相 干 擾 等 情 況 。 電 訊 局 長 可 為 不 同 類 別 的 頻 譜 指 配 安 排 定 下 不 同 的 最 短 通 知 期 , 並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向 受 影 響 的 頻 譜 受 配 者 給 予 有 關 通 知 期 。 當 頻 譜 指 配 期 屆 滿 時 , 如 果 電 訊 局 長 計 劃 更 改 頻 譜 指 配 安 排 , 或 不 再 為 該 頻 譜 指 配 期 續 期 , 電 訊 局 長 會 在 情 況 許 可 下 給 予 受 影 響 的 頻 譜 受 配 者 最 短 通 知 期 。
另 外 , 為 了 給 予 業 界 更 多 有 關 未 來 擬 在 巿 場 推 出 的 頻 譜 數 量 的 資 料 , 電 訊 局 長 會 每 年 公 布 頻 譜 供 應 表 , 列 出 未 來 三 年 擬 透 過 公 開 競 投 或 招 標 程 序 提 供 頻 譜 的 數 量 。 頻 譜 供 應 表 會 以 滾 動 方 式 每 年 更 新 , 或 因 應 最 新 的 發 展 情 況 而 調 整 。
綱 要 清 楚 表 明 長 遠 而 言 , 政 府 有 意 在 本 港 引 進 頻 譜 交 易 , 並 會 就 推 行 細 節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但 由 於 在 香 港 放 寬 頻 譜 用 途 限 制 的 效 益 仍 然 存 疑 , 政 府 短 期 內 不 會 放 寬 這 方 面 的 限 制 。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用 行 政 方 式 管 理 用 於 政 府 服 務 的 頻 譜 , 電 訊 局 長 將 每 三 年 檢 討 用 於 政 府 服 務 的 頻 譜 的 使 用 效 率 。
由 於 頻 譜 是 寶 貴 資 源 , 故 此 , 綱 要 確 立 頻 譜 使 用 費 會 適 用 於 所 有 作 非 政 府 用 途 的 頻 譜 的 原 則 。 如 果 頻 譜 並 非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發 放 , 則 頻 譜 使 用 費 所 定 的 金 額 , 應 反 映 該 段 頻 譜 的 機 會 成 本 。 但 假 如 獲 指 配 頻 譜 用 作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關 的 用 途 , 頻 譜 使 用 費 則 可 相 應 作 出 調 整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副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黎 陳 芷 娟 表 示 , 政 策 綱 要 將 會 為 通 訊 業 提 供 更 清 晰 和 更 可 預 測 的 頻 譜 管 理 決 定 , 以 及 為 規 管 機 構 提 供 政 策 方 針 , 以 作 出 規 管 決 定 。
黎 陳 芷 娟 說 : 「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討 和 更 新 政 策 綱 要 , 以 反 映 本 港 及 國 際 上 最 新 的 科 技 、 市 場 及 社 會 發 展 , 以 及 與 頻 譜 政 策 和 管 理 有 關 的 主 要 事 宜 。 」
「 電 訊 局 長 需 要 時 間 , 把 頻 譜 管 理 的 現 有 安 排 , 按 新 的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的 指 引 逐 步 改 變 , 在 此 期 間 , 電 訊 局 長 會 繼 續 履 行 《 電 訊 條 例 》 的 職 責 , 採 用 現 時 的 指 令 及 控 制 方 式 以 及 新 的 市 場 主 導 模 式 , 管 理 頻 譜 。 」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已 上 載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www.citb.gov.hk/ctb)和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網 頁(www.ofta.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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