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旅游科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香港政府一站通 繁体版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私 隐 政 策 声 明



    商      致 力 确 保 按 照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条 例》 的 规 定 来 处 理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在 这 方 面, 本 局 承 诺:

 
      (一) 以 合 法 和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足 够 但 不 超 乎 适 度 的 个 人 资 料, 而 该 等 资 料 必 须 只 为 与 本 局 的 职 能 或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二) 在 顾 及 个 人 资 料 所 作 用 途 的 同 时,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确 保 所 收 集 或 保 存 的 资 料 准 确 无 误;
 
      (三) 删 除 不 再 需 要 作 原 有 用 途 的 个 人 资 料;
 
      (四)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已 明 确 同 意 改 变 资 料 的 用 途, 或 该 等 用 途 得 到 法 律 准 许, 否 则 本 局 只 会 把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用 于 收 集 该 等 资 料 的 目 的 或 与 其 直 接 有 关 的 目 的;
 
      (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以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不 会 为 未 获 准 许 的 人 士 查 阅、 处 理、 删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也 不 会 意 外 地 为 人 查 阅、 处 理、 删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六)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以 确 保 任 何 人 能 获 告 知 本 局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种 类, 以 及 该 等 资 料 会 作 甚 么 用 途; 以 及
 
      (七) 准 许 任 何 人 查 阅 和 改 正 以 他 们 为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并 以 法 律 准 许 或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该 等 查 阅/改 正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
 
      如 果 你 对 本 局 的 私 隐 政 策 及 实 务 方 面 有 任 何 查 询, 请 透 过 电 子 邮 件 , 向 本 局 提 出。 (电 子 邮 址 为: citbenq@cedb.gov.hk )


 
 
修订日期: 2010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