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项 目 需
(a) 有 助 加 强 本 港 专 业 服 务 界 整 体 或 个 别 行 业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或
(b) 有 助 提 高 本 港 专 业 服 务 水 平 。
获 资 助 项 目 包 括 研 讨 会 、 会 议 、 训 练 课 程 、 调 查 研 究 及 推 广 项 目 , 例 如 展 览 会 等 。
资 助 项 目 一 般 须 于 两 年 内 完 成 。 若 属 长 期 推 行 的 项 目 ,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证 明 其 在 资 助 计 划 停 止 拨 款 资 助 后 , 仍 能 继 续 推 展 有 关 项 目 。
如 该 申 请 项 目 已 获 得 或 将 获 得 政 府 其 他 资 助 计 划 的 拨 款 , 将 不 会 在 此 计 划 下 获 得 考 虑 。
专 业 服 务 发 展 资 助 计 划 秘 书 处 亦 会 不 时 提 出 有 助 香 港 专 业 服 务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特 定 主 题 , 并 邀 请 各 机 构 递 交 申 请 , 以 推 行 有 关 项 目 。 有 关 资 料 将 发 给 相 关 的 机 构 及 在 此 网 页 公 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