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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成 立 或 注 册 及 为 非 分 配 利 润1 的 专 业 团 体 、 工 商 机 构 以 及 研 究 院 所 , 均 可 提 出 申 请 。 政 府 资 助 机 构 ( 例 如 :大 学 ) 须 获 非 资 助 的 专 业 团 体 、 工 商 机 构 或 私 营 机 构 的 现 金 赞 助 方 可 提 出 申 请 , 该 现 金 赞 助 款 额 必 须 不 少 于 项 目 成 本 的 10%。

1“ 非 分 配 利 润 ” 机 构 是 指 不 派 发 红 利 予 其 董 事 、 股 东 、 雇 员 或 任 何 人 士 的 机 构 。 申 请 机 构 需 要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作 出 声 明 , 以 往 并 没 有 派 发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予 其 董 事 、 股 东 、 雇 员 或 任 何 人 士 。



修订日期: 2009年 6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