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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成 立 或 註 冊 及 為 非 分 配 利 潤1 的 專 業 團 體 、 工 商 機 構 以 及 研 究 院 所 ,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 例 如 :大 學 ) 須 獲 非 資 助 的 專 業 團 體 、 工 商 機 構 或 私 營 機 構 的 現 金 贊 助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 該 現 金 贊 助 款 額 必 須 不 少 於 項 目 成 本 的 10%。

1「 非 分 配 利 潤 」 機 構 是 指 不 派 發 紅 利 予 其 董 事 、 股 東 、 僱 員 或 任 何 人 士 的 機 構 。 申 請 機 構 需 要 在 申 請 表 格 內 作 出 聲 明 , 以 往 並 沒 有 派 發 所 賺 取 的 利 潤 予 其 董 事 、 股 東 、 僱 員 或 任 何 人 士 。



修訂日期: 2009年 6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