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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外 商 貿 關 係



對 外 商 貿 關 係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負 責 處 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港特區) 的 對 外 商 貿 關 係 。

香 港 特 區 在 處 理 對 外 商 貿 關 係 方 面 , 擁 有 充 分 自 主 權 。 《 基 本 法 》 訂 明 , 香 港 特 區 為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 可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 參 加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世 貿 ) 等 國 際 組 織 和 簽 訂 國 際 貿 易 協 定 。

世 貿 以 明 確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在 促 進 整 體 國 際 貿 易 和 投 資 增 長 方 面 卓 有 成 效 , 令 世 貿 全 體 成 員 受 惠 。 對 香 港 這 些 規 模 較 小 的 經 濟 體 系 來 說 , 這 套 制 度 尤 為 重 要 。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以 不 得 歧 視 為 基 本 原 則 , 保 證 各 世 貿 成 員 不 論 政 治 實 力 如 何 ,均 享 有 規 則 訂 明 的 平 等 權 利 。

我 們 亦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旨 在 使 工 業 化 經 濟 體 系 和 發 展 中 的 經 濟 體 系 ,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達 到 全 面 貿 易 及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的 目 標 。

自 一 九 八 五 年 以 來 , 內 地 一 直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貿 易 伙 伴 。 雙 方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簽 訂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鑑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貿 易 及 經 濟 關 係 密 切 , 我 們 與 內 地 當 局 保 持 密 切 和 積 極 的 聯 繫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廣 州上 海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工 業 貿 易 署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均 密 切 留 意 內 地 商 貿 法 例 和 規 例 的 改 變 , 而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在 內 地 的 十 一 個 辦 事 處 則 向 在 內 地 營 商 的 香 港 商 人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和 轉 介 服 務 。 

香 港 在 外 設 立 十 一 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旨 在 增 進 各 地 具 有 輿 論 影 響 的 人 士 對 香 港 的 認 識 , 藉 以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貿 易 利 益 , 又 密 切 留 意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經 貿 利 益 的 發 展 , 以 及 與 工 商 界 、 政 界 人 士 和 傳 播 媒 介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同 時, 這 些 辦 事 處 也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 提 高 香 港 的 形 象 。 十 一 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簡 介 如 下 ︰

日 內 瓦 辦 事 處 代 表 香 港 作 為 世 貿 成 員。 該 辦 事 處 又 代 表 香 港 ,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與 設 於 巴 黎 的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的 貿 易 委 員 會 。

布 魯 塞 爾 辦 事 處 就 關 乎 香 港 在 歐 洲 的 經 濟 及 貿 易 利 益 ,擔 當 主 導 角 色 。該 辦 事 處 代 表 香 港 向 歐 洲 共 同 體 爭 取 經 濟 及 貿 易 利 益 ,並 在 中 歐 及 南 歐 十 五 個 國 家 、德 國 和 奧 地 利 促 進 香 港 的 貿 易 及 商 業 利 益 。

倫 敦 辦 事 處 在 九 個 歐 洲 國 家 包 括 英 國 、俄 羅 斯、北 歐 及 波 羅 的 海 諸 國 ,代 表 香 港 和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貿 利 益 。 此 外 ,該 辦 事 處 代 表 香 港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

柏 林 辦 事 處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和 德 國 , 以 及 歐 洲 中 部 及 東 部 七 個 國 家 的 經 貿 關 係 。

多 倫 多東 京新 加 坡悉 尼 的 辦 事 處 均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經 貿 利 益 的 發 展 、 法 案 及 其 他 事 項。 此 外 , 駐 新 加 坡 辦 事 處 也 負 責 維 繫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成 員 國 的 商 貿 關 係, 並 與 設 於 新 加 坡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秘 書 處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秘 書 處 直 接 聯 絡 。 駐 悉 尼 辦 事 處 同 時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在 新 西 蘭 的 經 貿 利 益 。

華 盛 頓紐 約三 藩 市 的 辦 事 處 負 責 照 顧 香 港 在 美 國 的 經 濟 、 商 貿 和 公 共 關 係 利 益 。 華 盛 頓 辦 事 處 著 重 向 美 國 政 府 有 關 機 構 和 部 門 ,以 及 美 國 國 會 和 參 議 院 為 香 港 爭 取 利 益 。紐 約 和 三 藩 市 的 辦 事 處 則 分 別 是 香 港 駐 美 國 東 岸 和 西 岸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修訂日期: 2010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