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二 十 题 : 涉 及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以 下 为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苏 锦 梁 今 日 ( 十 二 月 七 日 )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 就 谢 伟 俊 议 员 的 提 问 的 书 面 答 复 : 问 题 : 就 近 年 关 于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是 否 知 悉 , 过 去 两 年 , 香 港 警 务 处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及 其 他 与 旅 游 相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各 收 到 多 少 宗 涉 及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 当 中 有 多 少 宗 投 诉 经 调 查 后 证 实 涉 及 欺 骗 成 分 ; ( 二 ) 是 否 知 悉 , 获 受 理 正 式 调 查 的 「 旅 游 会 籍 」 投 诉 个 案 占 所 有 相 关 投 诉 的 百 分 比 , 以 及 其 他 个 案 不 获 受 理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政 策 防 止 涉 及 旅 游 会 籍 的 骗 案 发 生 ? 答 复 : 主 席 : ( 一 ) 及 ( 二 ) 过 去 两 年 , 警 务 处 收 到 涉 及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数 字 载 于 附 件 表 一 ( 只 备 存 所 涉 及 公 司 数 目 的 统 计 数 目 ) 。 警 务 处 已 就 所 有 投 诉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 以 确 定 个 案 有 否 涉 及 欺 骗 或 其 他 刑 事 成 分 。 所 有 个 案 经 调 查 后 均 未 有 发 现 涉 及 刑 事 成 分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 消 委 会 ) 过 去 两 年 收 到 涉 及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宗 数 、 投 诉 原 因 及 消 委 会 成 功 调 解 个 案 的 详 情 载 于 附 件 表 二 。 如 销 售 旅 游 会 籍 的 机 构 并 非 受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 旅 议 会 ) 规 管 的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 当 旅 议 会 接 获 有 关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时 , 会 建 议 消 费 者 向 消 委 会 寻 求 协 助 或 作 出 投 诉 。 旅 议 会 并 没 有 记 录 相 关 投 诉 的 统 计 数 字 。 过 去 两 年 , 旅 游 事 务 署 亦 没 有 收 到 相 关 的 投 诉 。 ( 三 ) 从 以 上 消 委 会 收 到 的 投 诉 的 数 字 所 见 , 绝 大 部 分 有 关 旅 游 会 籍 的 投 诉 涉 及 销 售 手 法 。 事 实 上 , 为 更 有 效 打 击 不 良 营 商 手 法 , 保 障 消 费 者 权 益 , 我 们 拟 修 订 《 商 品 说 明 条 例 》 ( 第 362 章 ) , 把 规 管 范 围 扩 阔 至 服 务 业 , 并 把 消 费 交 易 中 常 见 的 不 良 营 商 手 法 刑 事 化 , 包 括 就 服 务 作 出 虚 假 商 品 说 明 、 误 导 遗 漏 、 接 受 付 款 时 没 有 意 图 或 能 力 提 供 合 约 订 明 的 产 品 等 。 我 们 现 正 进 行 相 关 的 法 律 草 拟 工 作 。 2 0 1 1 年 1 2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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