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十 二 題 : 香 港 酒 店 業 的 人 力 供 應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近 日 有 酒 店 業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 指 他 們 難 以 招 聘 學 歷 、 工 作 經 驗 及 服 務 態 度 均 達 所 需 標 準 的 酒 店 服 務 員 , 而 本 地 培 訓 的 員 工 , 往 往 未 能 如 來 自 泰 國 、 菲 律 賓 和 尼 泊 爾 等 國 家 的 外 地 員 工 般 提 供 好 客 殷 勤 服 務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過 去 三 年 , 每 年 接 獲 酒 店 業 僱 主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的 個 案 數 目 , 當 中 獲 批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二) 可 否 簡 化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的 手 續 , 以 縮 短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 以 及 使 需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的 酒 店 業 僱 主 能 較 易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及 (三) 過 去 三 年 , 每 年 政 府 的 培 訓 計 劃 及 其 資 助 的 培 訓 計 劃 共 培 訓 了 多 少 名 酒 店 從 業 員 , 以 及 涉 及 的 資 源 為 何 ; 有 否 諮 詢 酒 店 業 對 現 時 本 地 培 訓 的 酒 店 服 務 員 的 表 現 的 滿 意 程 度 , 從 而 就 該 等 培 訓 計 劃 作 出 檢 討 ? 答 覆 : 主 席 : 政 府 與 旅 遊 及 酒 店 業 的 共 同 目 標 , 是 要 持 續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 維 持 香 港 旅 遊 品 牌 及 競 爭 力 。 現 就 提 問 分 項 答 覆 如 下 : (一) 政 府 採 取 自 由 開 放 的 人 才 入 境 政 策 , 以 滿 足 本 港 各 行 業 對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有 意 來 港 從 事 酒 店 業 工 作 的 高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士 , 可 按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或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提 出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或 許 可 , 過 去 三 年 與 酒 店 業 有 關 的 申 請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 另 一 方 面 , 根 據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 如 僱 主 確 實 未 能 在 本 港 聘 得 合 適 的 員 工 , 可 利 用 前 述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屬 技 術 員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勞 工 。 在 過 去 三 年 , 勞 工 處 並 無 接 獲 酒 店 業 透 過 這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的 申 請 。 (二)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及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的 申 請 手 續 簡 便 。 一 般 來 說 ,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所 需 文 件 後 四 星 期 內 便 可 以 完 成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程 序 。 入 境 處 在 二 ○ ○ 八 年 五 月 進 一 步 簡 化 了 有 關 程 序 。 如 僱 主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十 八 個 月 內 有 非 本 地 僱 員 曾 獲 批 工 作 或 培 訓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便 無 須 再 提 交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等 有 關 公 司 背 景 的 證 明 文 件 。 另 外 , 有 關 僱 員 亦 可 用 同 一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其 受 養 人 ( 即 配 偶 及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未 婚 子 女 ) 來 港 。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方 面 , 為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 該 計 劃 由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監 察 , 並 按 照 兩 大 原 則 實 施 : ( 甲 )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 填 補 勞 工 市 場 的 職 位 空 缺 ; 以 及 ( 乙 ) 如 僱 主 確 實 未 能 在 本 港 聘 得 合 適 的 員 工 , 便 可 申 請 輸 入 屬 技 術 員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勞 工 。 每 宗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的 申 請 必 須 在 本 港 進 行 為 期 四 星 期 的 公 開 招 聘 。 勞 工 處 其 後 會 將 招 聘 的 結 果 及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提 交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考 慮 , 以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申 請 。 (三) 現 時 , 多 間 本 地 教 育 和 培 訓 機 構 如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理 大 )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和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等 , 以 及 多 項 培 訓 和 就 業 計 劃 如 「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 「 展 翅 ‧ 青 見 計 劃 」 及 「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 等 , 均 提 供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酒 店 業 培 訓 課 程 , 或 資 助 符 合 資 格 的 酒 店 業 僱 主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 一 些 課 程 的 參 加 者 更 有 機 會 到 本 地 及 海 外 酒 店 進 行 實 習 。 再 培 訓 局 「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 、 「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 「 展 翅 ‧ 青 見 計 劃 」 及 「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 在 過 往 三 年 所 培 訓 的 酒 店 從 業 員 數 字 和 所 涉 及 的 資 源 如 下 :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酒 店 及 旅 遊 業 管 理 課 程 過 往 三 年 的 核 准 收 生 學 額 如 下 :
(註 : 教 資 會 的 撥 款 主 要 是 以 整 體 補 助 金 的 形 式 發 放 , 院 校 在 運 用 撥 款 上 享 有 自 主 權 , 可 自 行 決 定 投 放 在 不 同 修 課 程 度 和 科 目 的 資 源 ,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酒 店 及 旅 遊 業 管 理 課 程 涉 及 資 源 的 數 額 。) 職 訓 局 資 助 的 酒 店 及 旅 遊 業 相 關 課 程 過 往 三 年 的 新 生 人 數 及 涉 及 的 資 助 總 額 如 下 :
政 府 及 有 關 的 培 訓 機 構 一 直 與 酒 店 業 界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 更 透 過 參 與 中 大 、 理 大 及 職 訓 局 等 機 構 的 課 程 諮 詢 委 員 會 , 為 課 程 發 展 及 培 訓 成 效 方 面 提 供 意 見 。 酒 店 業 界 代 表 亦 參 與 上 述 兩 間 大 學 的 學 生 選 拔 面 試 程 序 。 再 培 訓 局 的 課 程 以 市 場 主 導 , 在 開 發 課 程 時 會 諮 詢 業 界 , 並 不 時 進 行 檢 討 。 再 培 訓 局 將 在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內 對 酒 店 業 課 程 的 畢 業 學 員 進 行 調 查 , 包 括 業 內 僱 主 對 再 培 訓 局 畢 業 學 員 的 滿 意 程 度 , 以 及 畢 業 學 員 技 能 提 升 方 面 的 需 要 , 作 為 將 來 課 程 發 展 的 參 考 。 「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的 酒 店 業 行 業 小 組 亦 會 不 時 檢 討 該 計 劃 有 關 課 程 的 成 效 , 以 確 保 課 程 切 合 業 界 的 需 要 。 此 外 , 勞 工 處 亦 有 定 期 向 參 與 「 展 翅 ‧ 青 見 計 劃 」 及 「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 的 僱 主 進 行 調 查 , 收 集 他 們 對 培 訓 內 容 及 就 業 計 劃 的 意 見 , 及 跟 進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 政 府 會 繼 續 鼓 勵 酒 店 業 界 和 培 訓 機 構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 確 保 從 業 員 的 培 訓 能 符 合 酒 店 業 的 需 要 , 並 能 促 進 業 界 的 整 體 發 展 。 2 0 1 0 年 4 月 2 8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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