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十 四 題 : 打 擊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一 月 二 十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有 旅 行 代 理 商 向 本 人 反 映 , 指 若 干 航 空 公 司 刊 登 廣 告 以 遠 低 於 市 面 一 般 價 格 的 機 票 作 招 徠 , 以 吸 引 註 冊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公 司 客 戶 直 接 向 其 購 買 機 票 , 但 實 際 上 以 此 價 格 出 售 的 機 票 只 有 極 少 量 , 故 有 誤 導 該 等 客 戶 之 嫌 , 而 它 們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互 信 關 係 亦 因 此 受 影 響 。 他 們 指 該 等 商 業 行 為 既 不 正 當 亦 不 符 合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或 法 例 監 管 上 述 商 業 行 為 ; ( 二 ) 受 影 響 的 客 戶 或 旅 行 代 理 商 可 向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及 通 過 甚 麼 程 序 就 上 述 情 況 作 出 投 訴 ; 以 及 過 去 三 年 ,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該 等 投 訴 ; 若 有 , 投 訴 的 數 目 為 何 ; 及 ( 三 ) 會 否 制 定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 以 杜 絕 上 述 商 業 行 為 ? 答 覆 : 主 席 : 就 問 題 三 個 部 分 , 我 的 回 覆 如 下 : ( 一 ) 香 港 奉 行 自 由 開 放 的 經 濟 政 策 , 營 商 者 可 自 行 訂 定 其 銷 售 策 略 包 括 其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價 格 , 以 及 發 售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數 量 。 現 時 並 無 法 例 規 管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價 格 或 數 量 ; ( 二 ) 過 去 三 年 , 政 府 並 無 接 獲 涉 及 問 題 所 指 的 推 銷 手 法 的 投 訴 。 消 費 者 可 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作 出 投 訴 。 消 委 會 會 跟 進 調 查 , 作 出 調 解 及 協 助 雙 方 解 決 糾 紛 ; ( 三 ) 政 府 在 維 護 市 場 自 由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同 時 , 亦 會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合 理 權 益 。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市 面 上 出 現 的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 包 括 以 低 價 招 徠 , 目 的 卻 是 向 消 費 者 銷 售 其 他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手 法 。 我 們 為 加 強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 現 正 檢 討 相 關 法 例 加 以 打 擊 。 其 中 較 快 及 可 行 的 做 法 是 修 訂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明 文 禁 止 營 商 者 聲 稱 貨 物 或 服 務 以 優 惠 價 出 售 , 但 其 實 並 無 足 以 應 付 預 期 需 求 的 合 理 數 量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 我 們 計 劃 向 立 法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 諮 詢 議 員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透 過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 提 高 消 費 者 意 識 和 法 例 監 管 同 樣 重 要 。 為 此 , 我 們 透 過 報 章 和 電 子 媒 介 推 出 不 同 類 型 的 宣 傳 活 動 , 以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 包 括 「 餌 誘 性 的 銷 售 手 法 」 的 警 覺 性 。 在 修 訂 法 例 前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消 委 會 、 警 方 及 其 他 團 體 ( 包 括 主 要 商 會 、 學 校 、 傳 媒 等 ) 攜 手 合 作 , 提 醒 市 民 留 意 貨 品 或 服 務 於 不 同 零 售 渠 道 可 能 出 現 的 價 格 差 異 , 而 在 作 出 消 費 決 定 前 , 應 「 貨 比 三 家 」 , 按 自 己 的 需 要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 2 0 1 0 年 1 月 2 0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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