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及資料




立 法 會 十 題 :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五 月 十 九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長 於 本 年 一 月 六 日 出 席 本 會 會 議 時 表 示 , 政 府 當 局 會 加 緊 進 行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第 362 章 ) 的 檢 討 工 作 , 並 向 本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文 件 , 說 明 為 規 管 預 先 繳 費 服 務 ( 包 括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等 ) 及 高 壓 推 銷 手 法 等 事 宜 而 提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 此 外 , 為 改 善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條 款 , 提 升 客 戶 的 滿 意 程 度 ,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在 本 年 二 月 發 出 有 關 通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 邀 請 通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自 願 遵 守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過 去 三 年 , 每 年 警 方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分 別 收 到 多 少 宗 涉 及 美 容 、 瑜 伽 、 健 身 及 旅 遊 會 籍 等 預 先 繳 費 服 務 的 投 訴 , 當 中 獲 解 決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並 按 個 案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二)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可 完 成 上 述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的 修 訂 工 作 、 就 修 訂 建 議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 以 及 向 本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工 作 進 展 ;

(三) 現 時 有 否 通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已 自 願 遵 守 上 述 由 電 訊 局 發 出 的 實 務 守 則 ; 若 有 , 該 等 公 司 的 名 單 為 何 ; 若 否 ,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鼓 勵 通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遵 守 該 實 務 守 則 ; 及

(四) 鑑 於 電 訊 局 自 二 ○ ○ 八 年 九 月 起 推 出 解 決 顧 客 投 訴 計 劃 的 試 驗 計 劃 , 為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糾 紛 提 供 調 解 及 審 裁 服 務 , 該 試 驗 計 劃 至 今 共 處 理 了 多 少 宗 個 案 ,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透 過 調 解 及 在 審 裁 後 獲 解 決 , 而 在 經 過 審 裁 的 個 案 當 中 , 客 戶 勝 訴 及 通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勝 訴 的 個 案 各 有 多 少 ?

答 覆 :

主 席 :

一 如 早 前 承 諾 , 我 們 剛 於 五 月 十 七 日 向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了 文 件 , 詳 細 論 述 政 府 就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立 法 建 議 。 在 聽 取 及 參 考 議 員 意 見 後 , 我 們 會 盡 快 完 成 撰 寫 諮 詢 文 件 , 作 公 眾 諮 詢 。 除 了 建 議 加 強 現 有 法 例 及 制 度 外 ,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推 行 消 費 者 教 育 和 宣 傳 , 以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各 種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警 覺 。

就 問 題 四 個 部 分 的 回 覆 如 下 :

(一) 在 二 ○ ○ 七 至 二 ○ ○ 九 年 期 間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收 到 涉 及 預 繳 式 消 費 的 投 訴 宗 數 以 及 獲 解 決 的 個 案 宗 數 載 於 附 件 。

警 方 並 沒 有 備 存 涉 及 預 繳 式 服 務 的 舉 報 統 計 數 字 。

(二) 有 關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法 例 檢 討 已 大 致 完 成 , 我 們 將 會 在 本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的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席 上 提 出 政 府 的 建 議 。 我 們 計 劃 在 本 年 第 三 季 發 表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

(三)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於 今 年 二 月 發 出 了 一 份 有 關 設 立 通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自 性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 目 的 是 為 業 界 提 供 指 引 , 說 明 應 如 何 訂 立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服 務 合 約 , 提 升 客 戶 的 滿 意 程 度 。 守 則 內 容 涵 蓋 通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各 個 環 節 , 包 括 合 約 的 格 式 、 如 何 處 理 口 頭 合 約 和 為 合 約 續 期 、 客 戶 中 止 合 約 的 權 利 等 。

營 辦 商 現 正 各 自 檢 視 其 運 作 制 度 , 以 評 估 是 否 可 以 承 諾 全 面 遵 從 守 則 。 然 而 , 據 電 訊 局 觀 察 所 得 , 部 分 營 辦 商 的 現 有 服 務 已 能 符 合 守 則 的 部 分 規 定 。 電 訊 局 會 繼 續 與 營 辦 商 跟 進 , 鼓 勵 營 辦 商 全 面 遵 從 守 則 。 若 發 現 有 關 通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情 況 持 續 未 有 改 善 , 我 們 不 排 除 會 採 取 更 嚴 厲 的 措 施 , 例 如 強 制 要 求 營 辦 商 遵 從 守 則 。

(四) 「 解 決 顧 客 投 訴 計 劃 」 ( 「 計 劃 」 ) 旨 在 通 過 調 解 和 審 裁 , 解 決 客 戶 和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合 約 或 計 帳 上 的 爭 議 。 電 訊 局 於 二 ○ ○ 八 年 九 月 至 二 ○ 一 ○ 年 二 月 試 行 計 劃 , 共 有 三 家 營 辦 商 參 與 , 並 處 理 了 十 八 宗 個 案 。 個 案 的 處 理 情 況 如 下 :

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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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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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後解決   6宗
已完成審裁
(結果如下)
11宗
營辦商勝訴4宗
顧客勝訴5宗
營辦商及顧客均須負上責任   2宗
等待審裁員的裁決1宗
總數18宗

就 長 遠 推 行 計 劃 , 電 訊 局 計 劃 於 今 年 稍 後 時 間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

2 0 1 0 年 5 月 1 9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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