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及資料




立 法 會 三 題 : 經 營 國 內 快 遞 業 務 的 港 資 企 業

以 下 為 署 理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今 日 ( 三 月 十 七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口 頭 答 覆 :

問 題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本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有 關 經 營 國 內 快 遞 業 務 的 港 資 企 業 的 書 面 質 詢 時 表 示 , 特 區 政 府 除 一 直 有 密 切 注 視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郵 政 法 》 ( 下 稱 新 《 郵 政 法 》 ) 的 推 出 及 其 對 本 地 企 業 的 影 響 , 亦 已 建 議 將 有 關 業 務 加 入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下 稱 《 安 排 》 ) 的 框 架 內 , 讓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經 營 國 內 非 郵 政 專 營 信 件 的 快 遞 業 務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述 建 議 會 否 在 日 後 公 布 的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之 中 落 實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鑑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 新 《 郵 政 法 》 在 內 地 經 過 七 年 的 討 論 和 多 次 修 訂 才 於 二 ○ ○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獲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 期 間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就 有 關 條 文 對 香 港 快 遞 業 的 影 響 進 行 任 何 評 估 , 以 及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反 映 業 界 面 對 的 經 營 困 難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 在 新 《 郵 政 法 》 實 施 後 , 有 多 少 間 經 營 國 內 快 遞 業 務 的 港 資 企 業 將 面 臨 倒 閉 或 結 業 、 有 多 少 香 港 僱 員 會 因 而 失 業 或 開 工 不 足 , 以 及 長 期 使 用 該 些 公 司 快 遞 服 務 的 珠 江 三 角 洲 港 資 企 業 的 業 務 會 受 到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對 於 林 大 輝 議 員 的 幾 點 提 問 , 我 依 次 序 作 出 回 覆 。

( 一 ) 由 二 ○ ○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郵 政 法 》 ( 新 《 郵 政 法 》 ) 規 定 , 外 資 ( 包 括 港 資 ) 企 業 不 得 投 資 經 營 國 內 信 件 快 遞 業 務 ( 即 從 收 件 到 投 遞 全 程 均 在 內 地 境 內 進 行 的 信 件 快 遞 服 務 ) 。 國 家 郵 政 局 於 去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發 出 公 告 , 表 示 不 具 備 經 營 快 遞 業 務 法 定 條 件 的 企 業 , 需 在 二 ○ 一 ○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達 到 經 營 有 關 業 務 的 條 件 , 並 取 得 快 遞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 換 言 之 , 現 時 未 符 合 新 《 郵 政 法 》 規 定 的 快 遞 業 務 企 業 , 在 本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的 寬 限 期 內 仍 可 暫 時 繼 續 經 營 。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新 《 郵 政 法 》 對 香 港 速 遞 業 的 影 響 。 我 們 已 在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給 黃 定 光 議 員 的 書 面 答 覆 中 匯 報 最 新 的 情 況 。 特 區 政 府 已 向 內 地 當 局 反 映 業 界 的 憂 慮 , 並 建 議 把 這 類 受 限 制 的 速 遞 業 務 納 入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即 C E P A ) 的 框 架 內 , 容 許 港 資 企 業 投 資 經 營 。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當 局 之 間 的 磋 商 正 在 進 行 中 , 在 現 階 段 並 不 宜 作 出 任 何 揣 測 。

( 二 ) 香 港 速 遞 業 界 去 年 中 ( 即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新 法 例 之 後 ) 開 始 向 我 們 反 映 對 新 《 郵 政 法 》 的 關 注 , 其 後 特 區 政 府 多 次 與 內 地 當 局 聯 繫 , 以 了 解 新 《 郵 政 法 》 的 實 施 情 況 和 轉 達 香 港 業 界 的 關 注 和 意 見 。 據 我 們 了 解 , 除 了 受 限 制 的 國 內 信 件 快 遞 以 外 , 港 資 企 業 可 以 依 法 經 營 內 地 與 香 港 之 間 的 信 件 快 遞 業 務 , 以 及 內 地 境 內 和 跨 境 的 包 裹 快 遞 服 務 。 此 外 , 特 區 政 府 曾 多 次 通 過 業 界 組 織 , 了 解 個 別 企 業 在 內 地 營 運 業 務 的 範 圍 、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具 體 詳 情 。 這 些 資 料 除 了 有 助 我 們 對 新 《 郵 政 法 》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外 , 亦 會 對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磋 商 工 作 有 所 幫 助 。 到 目 前 為 止 , 我 們 仍 未 接 獲 有 關 資 料 , 所 以 暫 時 未 能 作 出 詳 細 評 估 。

( 三 ) 由 於 個 別 港 資 速 遞 公 司 的 業 務 範 圍 有 所 不 同 , 新 《 郵 政 法 》 的 有 關 條 文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程 度 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業 界 提 供 較 詳 細 的 資 料 , 以 助 我 們 分 析 新 《 郵 政 法 》 對 業 界 的 整 體 影 響 。 在 未 有 確 實 的 資 料 前 , 我 們 暫 時 難 以 作 出 詳 細 評 估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保 持 聯 繫 。

2 0 1 0 年 3 月 1 7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