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出 席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發 言 要 點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十 月 十 五 日 ) 出 席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 簡 介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施 政 綱 領 涉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的 發 言 要 點 : 文 件 已 詳 列 本 局 施 政 綱 領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展 情 況 , 現 在 我 介 紹 數 項 重 點 。 (一)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的 制 訂 工 作 政 府 已 如 期 在 二 ○ ○ 九 至 一 ○ 年 度 立 法 會 期 內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 自 今 年 七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條 例 草 案 》 後 , 我 們 一 直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 藉 此 向 他 們 解 釋 《 條 例 草 案 》 的 主 要 內 容 , 盡 力 釋 除 商 界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的 疑 慮 。 未 來 一 年 , 我 們 會 全 力 配 合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審 議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 我 們 明 白 議 員 對 如 何 處 理 法 定 團 體 豁 免 問 題 的 關 注 。 雖 然 , 有 關 豁 免 規 例 須 待 主 體 法 例 獲 通 過 後 才 會 制 訂 , 我 計 劃 待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審 核 現 時 五 百 多 個 法 定 團 體 或 組 織 的 工 作 完 成 後 , 盡 快 向 草 案 委 員 會 交 代 , 目 標 是 在 明 年 年 初 。 (二) 旅 遊 (a) 旅 遊 表 現 本 港 旅 遊 業 經 過 金 融 海 嘯 及 人 類 豬 流 感 的 衝 擊 , 今 年 表 現 強 勁 。 首 八 個 月 ,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已 超 過 二 千 三 百 萬 人 次 , 是 有 記 錄 以 來 的 新 高 。 旅 客 在 港 期 間 的 消 費 為 本 港 運 輸 、 酒 店 、 零 售 、 飲 食 等 多 個 行 業 帶 來 大 量 商 機 , 為 香 港 帶 來 多 方 面 經 濟 效 益 。 今 年 國 慶 黃 金 周 ( 十 月 一 至 七 日 ) 旅 遊 業 的 表 現 持 續 暢 旺 ,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達 六 十 六 萬 二 千 人 次 , 較 去 年 同 期 ( 即 十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七 日 ) 上 升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 出 境 旅 遊 方 面 , 市 民 的 外 遊 意 慾 強 勁 。 反 映 外 遊 市 道 的 旅 遊 業 議 會 印 花 收 入 在 今 年 首 八 個 月 較 去 年 同 期 大 幅 上 升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點 三 。 (b) 加 強 規 管 力 度 保 障 旅 客 權 益 維 持 提 高 水 平 服 務 ,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 是 支 持 旅 遊 業 的 基 本 條 件 。 今 年 連 續 發 生 涉 及 接 待 內 地 旅 行 團 不 良 手 法 的 事 件 , 嚴 重 影 響 了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聲 譽 。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專 責 小 組 經 過 了 兩 個 多 月 研 究 和 諮 詢 業 內 不 同 持 份 者 後 , 已 在 十 月 十 一 日 向 我 提 交 了 報 告 , 就 加 強 對 旅 行 社 、 導 遊 和 專 門 接 待 內 地 團 體 旅 客 的 店 鋪 的 監 管 , 以 及 與 內 地 源 頭 市 場 合 作 等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對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 我 們 予 以 肯 定 和 支 持 , 我 認 為 這 些 建 議 應 該 可 以 有 助 遏 止 業 內 不 良 經 營 手 法 , 我 希 望 小 組 與 業 界 討 論 後 , 能 盡 快 敲 定 落 實 的 具 體 細 則 和 時 間 表 。 鑑 於 旅 遊 業 是 本 港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 我 已 向 行 政 長 官 承 諾 會 全 面 審 視 整 個 旅 遊 業 的 運 作 狀 況 及 檢 討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角 色 、 權 責 、 運 作 及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的 工 作 關 係 等 範 疇 , 目 標 是 使 旅 遊 業 的 監 管 更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和 更 有 成 效 。 (三)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就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方 面 ,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就 加 強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立 法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開 展 了 公 眾 諮 詢 , 諮 詢 期 至 今 個 月 底 結 束 。 我 們 於 諮 詢 期 間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 包 括 在 電 視 台 及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片 、 設 立 facebook 專 頁 、 與 不 同 商 會 及 區 議 會 進 行 會 面 等 ,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我 們 希 望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 建 立 有 效 、 透 明 、 對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均 公 平 的 制 度 。 除 了 面 談 討 論 、 會 議 之 外 , 書 面 意 見 共 收 到 約 五 十 份 , 所 得 意 見 是 相 當 一 致 , 都 是 支 持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管 不 良 的 銷 售 手 法 , 並 期 望 盡 快 落 實 。 我 們 會 詳 細 分 析 及 考 慮 於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 然 後 敲 定 立 法 的 細 則 , 進 行 修 例 工 作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於 本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修 訂 案 。 (四) 檢 討 《 禁 止 層 壓 式 推 銷 法 條 例 》 另 外 , 我 們 亦 完 成 了 《 禁 止 層 壓 式 推 銷 法 條 例 》 的 檢 討 , 結 果 顯 示 有 必 要 作 出 修 訂 , 以 增 加 對 市 民 的 保 障 。 我 們 已 安 排 將 修 例 建 議 提 交 於 月 底 舉 行 的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 徵 詢 議 員 的 意 見 , 然 後 將 諮 詢 文 件 定 案 , 稍 後 作 公 眾 諮 詢 。 我 們 計 劃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內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 2 0 1 0 年 1 0 月 1 5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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