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六 題 : 亞 洲 電 視 的 營 運 狀 況 以 下 為 今 日 ( 五 月 十 二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的 答 覆 : 問 題 : 據 報 , 近 日 有 一 名 內 地 商 人 高 調 宣 布 入 股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亞 視 ) , 聲 言 要 把 亞 視 打 造 成 亞 洲 CNN 和 設 立 全 國 性 的 普 通 話 頻 道 ;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曾 去 信 要 求 亞 視 澄 清 。 報 道 亦 指 出 , 亞 視 行 政 總 裁 表 示 該 名 商 人 在 未 獲 廣 管 局 的 批 准 入 股 前 , 透 過 親 信 參 與 亞 視 的 日 常 營 運 、 干 預 亞 視 的 業 務 、 架 空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務 及 任 意 解 僱 職 員 , 而 期 間 亦 出 現 亞 視 股 權 爭 拗 風 波 和 被 申 請 清 盤 等 事 件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是 否 了 解 亞 視 管 理 層 的 最 新 變 動 和 亞 視 的 最 新 營 運 狀 況 , 以 及 該 等 狀 況 與 上 述 情 況 有 否 差 異 ; 有 否 檢 討 出 現 上 述 情 況 是 否 反 映 現 時 《 廣 播 條 例 》 及 廣 管 局 的 監 管 職 能 有 所 不 足 和 受 到 限 制 , 以 致 廣 管 局 未 能 即 時 和 有 效 地 監 管 提 供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的 持 牌 人 的 股 權 變 動 和 營 運 狀 況 ; (二) 有 否 跟 進 及 全 面 調 查 亞 視 行 政 總 裁 的 上 述 指 控 , 以 了 解 有 關 人 士 有 否 違 反 《 廣 播 條 例 》 及 干 預 編 輯 自 主 ; 若 有 跟 進 , 詳 情 為 何 , 包 括 有 沒 有 違 法 及 因 而 被 懲 處 ; 若 沒 有 跟 進 , 原 因 為 何 ; 及 (三) 有 否 評 估 亞 視 的 上 述 情 況 會 如 何 影 響 當 局 就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進 行 的 中 期 檢 討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應 變 方 案 , 以 避 免 一 旦 免 費 電 視 台 嚴 重 違 規 或 清 盤 時 , 市 民 無 法 收 看 該 台 的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在 回 答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前 , 我 想 先 簡 單 解 釋 現 時 規 管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持 牌 機 構 的 法 定 要 求 。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亞 視 ) 是 香 港 兩 家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持 牌 機 構 之 一 。 亞 視 須 遵 守 《 廣 播 條 例 》 ( 條 例 ) 的 要 求 , 以 及 所 持 牌 照 的 條 款 , 包 括 須 就 股 權 結 構 變 動 向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申 請 批 准 、 向 廣 管 局 報 告 董 事 或 主 要 人 員 的 變 動 , 以 及 確 保 董 事 及 主 要 人 員 均 為 適 當 人 選 並 符 合 條 例 有 關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 此 外 , 亞 視 亦 須 確 保 其 服 務 以 香 港 為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 就 馮 議 員 的 三 部 分 問 題 , 我 一 併 答 覆 如 下 : 亞 視 一 直 有 就 董 事 及 主 要 人 員 的 變 動 向 廣 管 局 通 報 。 作 為 持 牌 機 構 , 亞 視 清 楚 知 道 法 例 的 要 求 及 其 須 履 行 的 責 任 。 到 目 前 為 止 , 廣 管 局 並 未 收 到 亞 視 股 權 變 動 的 申 請 。 從 日 常 的 監 察 所 得 , 亞 視 提 供 的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運 作 正 常 。 有 關 亞 視 被 申 請 清 盤 一 事 , 據 我 了 解 , 申 請 人 已 向 法 院 撤 銷 清 盤 申 請 。 廣 管 局 早 前 確 實 收 到 有 關 亞 視 營 運 的 質 疑 , 就 此 已 去 信 亞 視 ,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 以 助 進 一 步 了 解 亞 視 最 新 的 營 運 狀 況 。 有 關 亞 視 所 持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的 中 期 檢 討 , 廣 管 局 現 正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 完 成 檢 討 後 會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及 建 議 。 條 例 有 訂 定 罰 則 , 懲 處 違 規 的 持 牌 機 構 , 嚴 重 者 可 被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 廣 管 局 須 按 其 訂 立 的 程 序 處 理 可 能 違 規 事 宜 , 並 按 條 例 行 使 其 所 賦 的 權 力 。 廣 管 局 會 按 所 得 資 料 , 考 慮 及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目 前 不 宜 評 論 亞 視 有 否 違 規 。 2 0 1 0 年 5 月 1 2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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