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 建 立 全 面 保 障 消 費 者 制 度 」 議 案 總 結 發 言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一 月 六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就 「 建 立 全 面 保 障 消 費 者 制 度 」 議 案 的 總 結 發 言 全 文 : 主 席 : 我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就 消 費 者 保 障 制 度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 政 府 與 各 位 議 員 有 着 共 同 的 目 標 , 就 是 要 「 快 而 準 」 地 打 擊 不 良 的 銷 售 手 法 , 確 保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我 承 諾 會 加 緊 進 行 法 例 檢 討 , 並 盡 快 向 立 法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的 大 方 向 , 作 為 基 礎 諮 詢 議 員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擴 大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的 規 管 範 圍 至 服 務 業 我 們 的 取 向 是 在 現 時 的 法 律 基 礎 上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 以 盡 快 作 出 改 善 。 現 時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62 章 ) 禁 止 就 貨 品 作 出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和 錯 誤 陳 述 , 包 括 廣 告 內 的 聲 稱 , 違 者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 可 被 處 罰 款 或 監 禁 , 並 由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執 法 。 我 們 打 算 將 《 條 例 》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闊 至 服 務 業 , 不 單 只 打 擊 有 關 服 務 業 的 虛 假 聲 明 和 錯 誤 陳 述 , 而 且 亦 會 處 理 其 他 種 類 的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 這 做 法 與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建 議 修 正 案 和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一 致 的 。 我 們 現 時 研 究 的 重 點 , 是 就 「 服 務 」 訂 立 合 適 的 定 義 , 以 及 就 「 服 務 」 提 出 的 哪 些 陳 述 應 列 入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的 規 管 範 圍 內 。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議 案 提 及 知 情 權 , 讓 消 費 者 得 到 重 要 的 相 關 資 訊 , 以 作 出 恰 當 的 決 定 。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產 品 或 服 務 時 如 有 疑 問 , 應 主 動 詢 問 清 楚 。 不 過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我 們 同 意 政 府 應 該 介 入 。 現 時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賦 權 政 府 , 可 就 某 些 貨 品 規 定 必 須 標 明 或 提 供 某 些 資 料 , 但 由 於 市 場 出 售 的 貨 品 、 服 務 多 不 勝 數 , 層 出 不 窮 , 要 立 法 就 每 一 種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銷 售 , 規 定 營 商 者 必 須 提 供 指 定 的 資 料 有 實 際 困 難 。 我 們 現 正 參 考 澳 洲 、 歐 盟 等 地 的 安 排 , 研 究 如 何 處 理 資 訊 提 供 、 資 訊 遺 漏 的 問 題 。 剛 才 多 位 議 員 提 及 到 其 他 在 市 面 較 常 出 現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 就 其 中 幾 種 , 包 括 「 高 壓 推 銷 手 法 」 、 收 取 預 繳 款 項 後 未 能 提 供 貨 品 或 服 務 以 及 「 餌 誘 式 的 手 法 」 , 提 出 我 們 的 想 法 和 構 想 的 解 決 辦 法 。 高 壓 推 銷 手 法 高 壓 的 推 銷 手 法 是 指 利 用 不 當 影 響 或 壓 力 , 令 消 費 者 作 出 錯 誤 的 消 費 決 定 。 有 議 員 建 議 一 刀 切 立 法 硬 性 規 定 所 有 預 繳 式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合 約 必 須 提 供 冷 靜 期 , 以 打 擊 這 種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 由 於 強 制 性 設 立 冷 靜 期 牽 涉 介 入 買 賣 雙 方 自 由 締 結 的 合 約 , 如 一 刀 切 執 行 , 涉 及 的 層 面 十 分 廣 泛 , 所 以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 就 合 約 冷 靜 期 這 個 課 題 , 我 在 稍 後 時 間 會 作 回 應 。 回 說 高 壓 推 銷 的 問 題 , 我 認 為 應 該 採 取 對 症 下 藥 、 直 接 打 擊 的 方 法 。 我 傾 向 參 考 澳 洲 及 歐 盟 的 做 法 , 把 在 銷 售 過 程 施 加 不 當 影 響 或 壓 力 的 行 為 , 在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訂 立 為 罪 行 。 至 於 如 何 界 定 「 不 當 影 響 或 壓 力 」 , 會 在 稍 後 時 間 作 公 眾 諮 詢 時 , 讓 市 民 大 眾 及 業 界 給 予 意 見 。 我 希 望 藉 今 日 的 辯 論 , 呼 籲 消 費 者 加 強 警 惕 , 便 宜 莫 貪 , 切 勿 輕 易 交 出 個 人 證 件 或 貴 重 財 物 。 若 不 想 光 顧 時 被 禁 止 離 開 或 受 到 威 脅 , 應 盡 快 向 警 方 求 助 。 接 受 預 繳 但 無 能 力 提 供 貨 品 或 服 務 及 餌 誘 式 手 法 另 外 , 我 們 亦 計 劃 加 強 管 制 收 取 了 預 繳 款 項 , 但 未 能 提 供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行 為 , 希 望 在 民 事 訴 訟 途 徑 之 外 ,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額 外 保 障 。 我 們 參 考 過 澳 洲 及 歐 盟 的 法 律 安 排 , 並 傾 向 把 在 接 受 消 費 者 的 預 繳 款 項 時 , 未 有 意 圖 或 能 力 提 供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行 為 列 為 罪 行 。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如 何 界 定 何 謂 無 能 力 或 無 意 圖 提 供 服 務 或 貨 品 , 以 及 如 果 營 商 者 因 經 營 不 善 倒 閉 而 未 能 提 供 服 務 或 貨 品 , 會 否 受 到 牽 連 等 相 關 問 題 。 另 外 , 有 意 見 提 及 到 一 般 稱 為 「 餌 誘 式 」 的 銷 售 手 法 , 即 是 首 先 以 低 價 招 徠 , 再 欺 騙 消 費 者 以 高 價 購 買 其 他 貨 品 或 服 務 。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修 訂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明 文 打 擊 這 種 手 法 , 禁 止 營 商 者 聲 稱 貨 物 或 服 務 以 優 惠 價 出 售 , 但 其 實 並 無 足 以 應 付 預 期 需 求 的 合 理 數 量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 為 保 障 殷 實 的 營 商 者 , 我 們 會 考 慮 在 法 例 列 出 一 些 免 責 條 款 , 確 保 那 些 真 正 低 估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營 商 者 不 致 誤 墮 法 網 。 執 法 安 排 要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較 快 可 見 成 效 的 做 法 是 修 訂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現 時 ,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若 修 例 建 議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我 們 打 算 交 由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 這 個 安 排 除 了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海 關 豐 富 的 執 法 經 驗 外 , 亦 考 慮 到 由 紀 律 部 隊 執 法 ( 特 別 是 有 關 高 壓 手 段 的 條 文 ) 是 較 佳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安 排 。 立 法 訂 立 合 約 冷 靜 期 至 於 設 立 合 約 冷 靜 期 的 建 議 , 一 如 我 先 前 所 述 , 我 們 對 於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是 有 保 留 的 。 事 實 上 如 果 要 設 立 冷 靜 期 , 我 們 必 須 首 先 解 決 一 些 具 體 安 排 , 例 如 應 在 哪 些 行 業 或 哪 些 類 型 合 約 實 施 、 冷 靜 期 的 恰 當 時 限 、 在 冷 靜 期 內 使 用 產 品 或 服 務 和 退 款 等 安 排 、 營 商 者 可 否 就 退 款 手 續 收 取 合 理 行 政 費 等 , 作 通 盤 考 慮 。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須 顧 及 正 當 營 商 者 的 權 益 , 慎 重 考 慮 如 何 避 免 有 人 濫 用 冷 靜 期 的 安 排 , 令 正 當 營 商 者 負 擔 額 外 的 營 運 成 本 。 我 們 會 就 此 提 出 一 些 構 想 徵 詢 立 法 會 和 公 眾 意 見 。 口 頭 合 約 有 議 員 亦 特 別 關 注 到 於 街 頭 及 以 電 話 通 話 模 式 訂 立 的 口 頭 消 費 合 約 。 口 頭 合 約 與 書 面 合 約 均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如 推 銷 員 以 口 頭 方 式 作 出 失 實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 亦 同 樣 受 到 相 關 法 例 監 管 。 事 實 上 , 大 部 分 消 費 交 易 都 以 口 頭 形 式 進 行 , 規 管 所 牽 涉 的 範 疇 甚 廣 。 李 慧 琼 議 員 的 原 動 議 及 譚 偉 豪 議 員 的 建 議 修 訂 , 建 議 服 務 供 應 商 必 須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發 出 合 約 條 款 。 我 想 指 出 , 消 費 者 其 實 有 權 要 求 供 應 商 提 供 條 款 才 決 定 是 否 訂 定 合 約 , 而 無 需 要 立 法 硬 性 作 出 規 定 。 另 外 , 如 果 規 定 消 費 者 需 要 簽 署 或 確 認 條 款 合 約 才 可 生 效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能 對 消 費 者 帶 來 不 便 , 例 如 消 費 者 可 能 希 望 合 約 可 以 立 即 生 效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無 必 要 額 外 對 口 頭 合 約 作 出 規 管 。 收 費 流 動 訊 息 服 務 就 議 員 關 注 到 最 近 有 些 內 容 供 應 商 透 過 電 訊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的 服 務 平 台 發 送 收 費 流 動 內 容 服 務 的 計 帳 糾 紛 , 電 訊 管 理 局 ( 下 稱 「 電 訊 局 」 ) 是 有 關 注 到 有 關 情 況 , 並 早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初 主 動 接 觸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 下 稱 「 營 辦 商 」 ) 商 討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電 訊 局 已 與 營 辦 商 達 成 共 識 , 由 雙 方 共 同 訂 立 一 份 自 願 性 實 務 守 則 , 確 保 流 動 訊 息 服 務 的 收 費 資 料 及 安 排 透 明 清 晰 。 就 此 , 我 們 剛 於 前 天 提 交 文 件 , 交 代 實 務 守 則 的 落 實 計 劃 , 稍 後 會 在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 在 此 我 不 再 重 覆 。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至 於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 我 們 理 解 議 員 的 關 注 。 雖 然 目 前 這 些 電 話 服 務 並 未 受 《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 規 管 , 但 當 局 已 密 切 注 視 有 關 情 況 。 電 訊 局 已 進 行 了 兩 項 意 見 調 查 , 以 評 估 公 眾 及 業 界 對 這 類 電 話 的 意 見 。 我 們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就 調 查 結 果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簡 報 , 並 討 論 因 應 調 查 結 果 而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 就 應 否 立 法 規 管 這 些 電 話 , 調 查 結 果 並 沒 有 顯 示 一 面 倒 的 意 見 。 有 些 受 訪 者 不 會 立 即 拒 絕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 如 果 他 們 對 有 關 資 訊 感 興 趣 , 會 繼 續 進 行 通 話 。 調 查 結 果 某 程 度 上 顯 示 , 部 分 市 民 可 能 會 認 為 有 些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可 為 他 們 帶 來 有 用 資 訊 , 並 非 一 無 好 處 。 此 外 , 促 銷 電 話 亦 可 為 使 用 這 個 渠 道 推 銷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公 司 帶 來 生 意 , 亦 可 為 電 話 中 心 行 業 帶 來 就 業 機 會 。 然 而 , 我 認 為 有 必 要 加 強 措 施 , 處 理 這 些 電 話 所 引 致 的 問 題 。 我 們 正 與 業 界 合 作 制 訂 自 願 性 實 務 守 則 , 特 別 包 括 四 個 撥 打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次 數 合 共 佔 整 體 九 成 的 界 別 , 即 金 融 、 電 訊 、 電 話 中 心 及 保 險 這 四 個 行 業 。 守 則 的 規 定 包 括 制 訂 內 部 拒 收 電 話 名 單 ; 要 求 致 電 者 表 明 身 分 和 目 的 ; 限 制 致 電 時 間 ; 和 如 致 電 者 察 覺 收 訊 人 身 處 外 地 , 他 須 要 盡 快 終 止 通 話 或 掛 斷 電 話 。 業 界 同 意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 加 強 自 律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今 年 上 半 年 落 實 守 則 。 我 們 也 會 密 切 注 視 自 願 性 實 務 守 則 的 成 效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會 積 極 研 究 進 一 步 的 措 施 , 包 括 立 法 規 管 , 擴 闊 《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 的 適 用 範 圍 , 規 管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 層 壓 式 銷 售 手 法 此 外 , 層 壓 式 推 銷 計 劃 亦 是 我 們 關 注 的 範 疇 之 一 。 我 們 已 展 開 檢 討 《 禁 止 層 壓 式 推 銷 法 條 例 》 的 工 作 , 並 正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處 理 方 法 和 所 採 納 的 法 例 模 式 。 我 們 在 完 成 研 究 後 會 諮 詢 立 法 會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市 民 的 意 見 。 公 布 以 不 良 手 法 營 商 的 公 司 名 稱 方 剛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 建 議 完 善 現 行 對 不 良 營 商 者 的 點 名 機 制 。 現 時 消 委 會 會 公 布 以 不 良 手 法 經 營 並 屢 勸 不 改 的 商 舖 名 稱 , 以 警 惕 市 民 。 這 措 施 對 不 良 營 商 者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 消 委 會 是 根 據 既 定 的 指 引 和 程 序 去 決 定 是 否 和 如 何 公 布 不 良 營 商 公 司 的 名 稱 。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接 獲 投 訴 的 數 目 ; 投 訴 涉 及 的 交 易 額 ; 個 案 是 否 引 起 社 會 的 關 注 ; 不 同 層 面 的 市 民 大 眾 是 否 有 機 會 受 到 影 響 ; 或 該 種 手 法 是 否 常 見 等 。 當 消 委 會 有 足 夠 證 據 確 立 商 舖 以 不 良 手 法 營 商 , 會 先 與 有 關 商 舖 負 責 人 會 面 , 要 求 停 止 不 當 行 為 及 作 出 警 告 。 如 負 責 人 屢 勸 不 改 , 便 會 公 布 其 名 稱 。 由 於 公 布 商 號 名 字 會 嚴 重 影 響 商 號 的 商 譽 , 因 此 消 委 會 的 處 理 方 式 必 須 謹 慎 、 公 平 、 合 理 。 這 不 但 可 維 護 市 民 和 合 法 營 商 人 士 的 利 益 , 亦 對 鞏 固 消 委 會 的 公 信 力 非 常 重 要 。 我 非 常 感 謝 方 剛 議 員 的 意 見 , 並 會 與 消 委 會 跟 進 考 慮 。 消 費 者 訴 訟 基 金 政 府 執 法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同 時 , 亦 應 該 提 供 適 當 法 律 渠 道 讓 消 費 者 尋 求 合 理 補 償 。 原 動 議 及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均 建 議 , 賦 權 消 委 會 為 代 訴 人 。 現 時 , 由 消 委 會 作 為 信 託 人 的 消 費 者 訴 訟 基 金 , 為 有 理 據 的 消 費 者 ( 尤 其 是 有 同 樣 遭 遇 的 消 費 者 )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訴 訟 基 金 的 支 援 範 圍 包 括 協 助 在 同 一 宗 交 易 或 一 連 串 交 易 上 涉 及 共 同 的 法 律 或 事 實 問 題 的 消 費 者 聯 名 索 償 或 把 他 們 集 合 起 來 , 作 出 適 當 的 聆 訊 安 排 。 換 句 話 說 , 雖 然 消 委 會 並 不 是 代 訴 人 , 但 透 過 訴 訟 基 金 已 負 起 相 類 似 的 角 色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成 立 至 今 , 訴 訟 基 金 共 同 意 向 34 組 個 案 牽 涉 814 人 提 供 協 助 , 其 中 11 組 在 申 請 批 准 後 並 無 繼 續 , 這 情 況 可 能 因 為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 另 外 4 組 訴 訟 正 在 進 行 , 兩 組 個 案 的 與 訟 方 其 後 結 業 或 清 盤 , 餘 下 的 17 組 個 案 ( 共 牽 涉 193 人 ) 達 成 和 解 、 或 獲 法 庭 判 得 值 或 獲 得 賠 償 。 政 府 會 在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向 訴 訟 基 金 增 加 注 資 , 以 確 保 消 委 會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繼 續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消 委 會 亦 正 檢 討 訴 訟 基 金 的 運 作 , 務 求 作 出 適 當 的 改 善 , 為 受 屈 的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佳 的 協 助 。 加 強 消 費 者 資 訊 、 教 育 及 宣 傳 此 外 , 加 強 消 費 者 資 訊 、 教 育 和 宣 傳 同 樣 不 可 或 缺 。 消 委 會 多 年 來 一 直 是 我 們 的 合 作 夥 伴 , 提 供 各 類 市 場 資 訊 , 包 括 產 品 性 能 、 購 物 錦 囊 及 價 格 資 訊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消 委 會 合 作 , 增 強 消 費 資 訊 的 透 明 度 。 在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方 面 , 我 們 也 有 作 出 大 量 工 作 ,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資 訊 , 以 及 提 高 消 費 者 的 警 覺 和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 我 們 曾 就 不 同 課 題 推 出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報 章 文 章 及 海 報 等 。 《 警 訊 》 亦 曾 播 出 與 纖 體 公 司 、 層 壓 式 推 銷 手 法 及 上 門 推 銷 高 清 電 視 機 頂 盒 有 關 的 不 良 推 銷 手 法 的 模 擬 個 案 , 提 醒 消 費 者 慎 防 誤 墮 陷 阱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消 委 會 、 警 方 及 其 他 團 體 ( 包 括 主 要 商 會 、 學 校 、 傳 媒 ) 等 攜 手 , 加 強 消 費 者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 結 語 主 席 ,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就 加 強 消 費 者 保 障 提 出 寶 貴 的 意 見 。 我 們 一 定 會 詳 細 考 慮 , 並 盡 快 把 我 們 建 議 的 修 例 方 向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 諮 詢 議 員 、 業 界 和 市 民 大 眾 的 意 見 。 多 謝 主 席 。 2 0 1 0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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