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演辭及資料




立 法 會 四 題 : 會 議 展 覽 業 的 發 展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今 日 ( 五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湯 家 驊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口 頭 答 覆 :

問 題 :

有 會 議 及 展 覽 業 的 人 士 於 本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本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指 出 , 現 時 該 行 業 可 能 存 在 壟 斷 的 情 況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邀 請 獨 立 的 學 術 機 構 進 行 研 究 , 以 檢 視 現 時 的 會 議 及 展 覽 業 市 場 是 否 有 壟 斷 的 情 況 ; 若 會 ,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 原 因 是 甚 麼 ; 當 局 會 否 按 現 時 的 公 平 競 爭 政 策 檢 討 會 議 及 展 覽 業 的 政 策 , 包 括 由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下 稱 貿 發 局 )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的 政 策 ; 若 會 ,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 原 因 是 甚 麼 ;

(二)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新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 為 會 議 及 展 覽 業 引 入 更 多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 若 會 ,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三)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 現 時 貿 發 局 與 負 責 管 理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的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經 營 協 議 內 包 括 違 反 公 平 競 爭 政 策 的 「 無 競 爭 權 」 條 款 ,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貿 發 局 與 該 公 司 修 訂 或 刪 除 簽 訂 的 協 議 中 「 無 競 爭 權 」 條 款 ; 如 果 會 , 詳 情 是 甚 麼 ; 如 果 不 會 , 原 因 是 甚 麼 ; 政 府 會 如 何 向 公 眾 交 代 會 議 及 展 覽 業 被 壟 斷 的 情 況 ?

答 覆 :

主 席 :

四 月 二 十 日 舉 行 的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 有 超 過 四 十 個 個 人 和 團 體 出 席 , 發 表 了 許 多 及 不 同 的 意 見 , 當 中 有 不 少 是 肯 定 和 支 持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舉 辦 展 覽 , 藉 此 促 進 、 協 助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出 口 貿 易 。 我 亦 在 席 上 闡 述 了 發 展 香 港 展 覽 業 的 政 策 和 貿 發 局 擔 當 的 職 能 及 角 色 。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會 展 旅 遊 之 都 的 優 勢 和 吸 引 力 。 我 們 會 繼 續 積 極 爭 取 主 要 國 際 會 展 旅 遊 活 動 來 港 舉 行 。 就 提 問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一) 我 們 不 應 單 以 市 場 佔 有 率 來 決 定 市 場 是 否 出 現 壟 斷 的 情 況 。 我 們 也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 審 視 市 場 的 整 體 狀 況 , 包 括 進 入 市 場 的 門 檻 ; 市 場 內 是 否 有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 有 否 出 現 濫 用 市 場 地 位 及 妨 礙 自 由 貿 易 的 情 況 , 導 致 經 濟 效 益 降 低 和 損 害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 就 市 場 佔 有 率 來 說 , 貿 發 局 在 二 ○ ○ 八 年 和 二 ○ ○ 九 年 單 獨 籌 辦 的 貿 易 展 覽 數 目 分 別 為 二 十 二 個 和 二 十 六 個 , 佔 該 年 貿 易 展 覽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和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 並 無 壟 斷 市 場 。 按 此 市 場 狀 況 , 我 們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進 行 展 覽 業 的 研 究 。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展 覽 業 的 發 展 及 保 持 與 業 界 的 溝 通 。

(二) 香 港 的 會 議 展 覽 業 的 市 場 是 自 由 開 放 的 , 並 無 設 立 任 何 門 檻 。 加 上 政 府 致 力 推 動 有 利 營 商 環 境 , 提 供 便 利 及 支 援 措 施 , 本 港 會 展 業 得 以 蓬 勃 發 展 。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二 ○ ○ 八 至 ○ 九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額 外 撥 留 一 億 五 千 萬 元 , 用 以 發 展 香 港 成 為 國 際 展 覽 及 會 議 之 都 。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並 於 二 ○ ○ 八 年 十 一 月 成 立 「 香 港 會 議 及 展 覽 拓 展 部 」 ( M E H K ) , 專 責 推 廣 香 港 會 展 旅 遊 。 自 成 立 以 來 , M E H K 一 直 與 會 展 業 界 、 貿 發 局 、 政 府 駐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投 資 推 廣 署 一 同 在 多 個 目 標 市 場 加 強 推 廣 , 並 為 會 展 項 目 籌 辦 機 構 提 供 一 站 式 專 業 支 援 。 這 些 措 施 可 望 吸 引 更 多 來 自 外 地 的 企 業 、 專 業 機 構 、 行 業 協 會 管 理 公 司 及 會 展 項 目 籌 辦 機 構 等 , 來 港 舉 辦 會 議 、 展 覽 及 獎 勵 旅 遊 活 動 , 有 利 引 入 更 多 市 場 參 與 者 。

在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 M E H K 會 推 出 一 項 新 措 施 , 開 設 「 電 子 互 動 市 場 」 , 作 為 拓 展 業 務 的 一 站 式 網 上 平 台 , 方 便 會 展 項 目 主 辦 機 構 和 策 劃 機 構 物 色 合 適 場 地 和 產 品 、 計 劃 行 程 、 向 本 地 供 應 商 徵 求 計 劃 書 , 以 及 了 解 本 港 提 供 的 最 新 優 惠 。

此 外 , 投 資 推 廣 署 會 繼 續 在 世 界 各 地 物 色 合 適 的 辦 展 商 , 邀 請 他 們 到 香 港 投 資 ,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切 的 信 息 及 支 援 服 務 。

(三) 貿 發 局 與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 會 展 中 心 ) 的 經 營 機 構 ( 即 寶 利 城 有 限 公 司 ) 簽 訂 了 經 營 協 議 , 其 中 的 「 互 不 競 爭 」 條 款 , 約 束 雙 方 不 得 在 合 約 期 內 參 與 發 展 在 香 港 的 新 展 覽 設 施 , 目 的 是 要 保 障 雙 方 的 利 益 。 該 條 款 並 無 限 制 貿 發 局 在 會 展 中 心 以 外 的 場 地 舉 辦 展 覽 。

事 實 上 , 貿 發 局 在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 亞 博 ) 啟 用 以 來 先 後 舉 辦 了 超 過 二 十 場 展 覽 。 在 二 ○ 一 ○ 年 , 貿 發 局 會 繼 續 在 亞 博 舉 辦 四 項 展 覽 , 包 括 香 港 國 際 印 刷 及 包 裝 展 、 亞 洲 運 動 用 品 展 、 國 際 環 保 博 覽 及 香 港 國 際 建 築 裝 飾 材 料 及 五 金 展 。

「 互 不 競 爭 」 條 款 是 貿 發 局 與 寶 利 城 簽 訂 經 營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 是 具 約 束 力 的 商 業 合 約 , 政 府 無 意 及 不 會 要 求 他 們 刪 改 有 關 條 款 。

2 0 1 0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三 )